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7 14:59:49 点击数:2465

中基协发〔2013〕29 号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为规范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加强风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综合考虑自身人员配备、投资研究能力、客户服务水平、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内部监控水平等因素,合理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着眼于培养主动管理能力,着力开发主动管理产品,不应盲目开展与自身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对合作方选择、项目筛选、项目审批、资金划拨、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并建立动态风险监测机制,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

三、建立合作方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合作方的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诚信状况、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机构。

四、建立项目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对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对融资主体、标的资产、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慎决策,不得完全依赖合作方的推荐和调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关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不得将资金投资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项目。

五、加强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的审核,明确规定各方的法律责任,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不得在合同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收益、保障本金。

六、严格执行销售适用性原则,在销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应明确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要求相关销售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

七、对不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分别核算、分别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标准进行投资,实现每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八、根据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书面指令进行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要求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委托人对根据其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时,受托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九、加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流动性管理,设有定期参与和退出机制的计划,应当制定流动性安排的具体措施,实现委托人在开放期的正常退出。

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禁下列行为:

(1)公司人员违反内部审批流程,使用公章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2)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核实相关经办人身份及印章印鉴;

(3)未遵守审批流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划拨资金;

(4)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与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5)向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十一、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业务人员的薪酬激励应与项目风险挂钩,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与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行为。

十二、加强合规教育,提高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商业贿赂。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应当督促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稽核,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子公司汇报路径,建立风险事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子公司应急能力和水平。

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各机构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根据协会自律规则,视情节采取谈话提醒、书面提醒、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